*ST东洋(002086):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并指定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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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ST东洋: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并指定管理人的公告

*ST东洋(002086):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并指定管理人

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ST 东洋 公告编号:2023-134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并指定管理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海洋”)于2023年11月24日收到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烟台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鲁06破申6号】,烟台中院受理北京汉业科技有限公司对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本案由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莱山区法院”)审理。

2.公司前期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因:1)原控股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违规对外担保。3)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4)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5)公司2020年、2021年及2022年连续三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以及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3.公司前期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因:1)2022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2)2022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2023年5月5日开市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详见2023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临时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1)。

4.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如果公司出现《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交易的风险。

5.因烟台中院受理公司重整,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于2023年11月27日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本次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不停牌。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东洋”,证券代码仍为“002086”,公司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6.烟台中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如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交易的风险。


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获悉,申请人北京汉业科技有限公司向公司所在地管辖人民法院提交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01)。

2023年11月24日,公司收到烟台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鲁06破申6号】,受理北京汉业科技有限公司对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的有关规定,公司现就重整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概述
1、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债权人):北京汉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密云区水库白河主坝南侧
申请事由:申请人北京汉业科技有限公司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烟台中院申请破产重整。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之规定,北京汉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

2、法院裁定受理情况
受理法院名称: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受理时间:2023年11月24日
裁定书案号:(2023)鲁06破申6号
3、《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3年1月,申请人北京汉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汉业科技)以被申请人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方海洋)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本院查明,东方海洋于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登记,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澳柯玛大街18号,系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主要从事海水苗种繁育、养殖,水产品加工,生物科技,保税仓储物流以及体外诊断试剂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和检测服务等业务。截至2022年8月31日,东方海洋的账面资产总额为2,033,180,731.31元,账面负债总额为2,839,506,789.79元,账面所有者权益为-806,326,058.48元。现东方海洋无力支付已经到期债务,且资产难以变现。

本院认为,东方海洋于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登记,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澳柯玛大街18号,系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本院依法具有管辖权。被申请人东方海洋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作为债权人申请被申请人破产重整主体适格,依法应予受理。因其经营地址和办事机构均在莱山区,且2022年9月2日,莱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鲁0613破申(预)1号《决定书》,决定东方海洋进入预重整,目前东方海洋预重整程序已终结,本案由莱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方便与各方当事人联系,也便于化解破产重整工作中的各种问题。现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北京汉业科技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本案由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2023年11月24日,公司收到莱山区法院送达的《决定书》【(2023)鲁0613破2号】,《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4日根据北京汉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莱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于2023年11月24日受理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指定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工作组担任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组成员包括:
组 长:王大昌 莱山经济开发区工委书记、管委主任
组 员:宋丽红 区司法局局长
王福琪 区税务局局长
吴 洁 莱山经济开发区管委副主任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华信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 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 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务。

三、公司预重整阶段临时管理人履职情况及预重整程序取得的成效
2022年9月2日,公司收到莱山区法院送达的(2022)鲁0613破申(预)1号《决定书》,决定公司进入预重整,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东方海洋破产重整案后,破产重整阶段重整计划(草案)与预重整程序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相比内容一致或更优,在预重整程序已经同意预重整阶段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出资人,视为同意破产重整阶段重整计划(草案),无需再次表决。同时,在预重整程序中已完成的债权申报与审核、审计评估等工作成果由重整程序继续沿用,大大降低重整程序成本,提高重整工作效率,最大程度维护债权人、出资人的权益。2023年11月24日,烟台中院已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的有关规定,将公司预重整临时管理人履职情况等内容披露如下:
1、调查了解公司基本信息,梳理资产、负债情况
查了解公司基本经营情况,同时取得了公司及其子公司基本工商信息、日常生产经营情况、资产负债清单等相关资料。为核查相关情况,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接受临时管理人委托为审计、评估机构,开展资产清查及评估工作。

2、通知债权人登记债权,依法进行债权预审查
为尽快确定公司主要债务情况,预重整临时管理人通知债权人向预重整临时管理人进行债权登记。预重整临时管理人在收到债权登记材料后,讨论、制定具体的债权审查标准,调查每笔债权的形成原因、履行情况、清偿情况,对所登记债权开展全面审查。

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审议并表决,各表决组均已表决通过。

3、顺利召开出资人组会议
出资人组会议以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5.6299%表决通过了《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8690%。

4、引进重整投资人
预重整程序中,临时管理人经过多方寻找和洽谈,引进五矿金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市正大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国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公司重整意向投资人。详见2023年2月17日披露的《关于签署 <重整投资意向协议>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5)、2023年4月4日披露的《关于签署 <关于参与东方海洋重整投资之投资意向协议>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9)、2023年6月22日披露的《关于签署 <关于参与东方海洋重整投资之投资意向协议>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0)。

5、共益债融资
莱山区法院已经许可公司借款4,500万元,本次借款将用于公司预重整期间及重整期间的生产经营,借款利率符合市场借款利率标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目前,资金已到位,本次借款保障了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有助于维护公司正常经营运转。详见2023年6月22日披露的《关于签署 <共益债借款协议>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9)。

四、预重整与破产重整程序衔接安排
司法重整前的相关筹备工作,预重整阶段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将助力公司重整。

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东方海洋破产重整案后,破产重整阶段重整计划(草案)与预重整程序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相比内容一致或更优,在预重整程序已经同意预重整阶段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出资人,视为同意破产重整阶段重整计划(草案),无需再次表决。同时,在预重整程序中已完成的债权申报与审核、审计评估等工作成果由重整程序继续沿用,大大降低重整程序成本,提高重整工作效率,最大程度维护债权人、出资人的权益。

目前法院已受理重整,并指定重整管理人,在后续的重整程序中,管理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勤勉尽责,切实履行各项职责。

五、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对公司的影响
1、股票交易
公司因:1)原控股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违规对外担保。3)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4)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5)公司2020年、2021年及2022年连续三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以及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因:1)2022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2)2022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2023年5月5日开市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七)项的规定,烟台中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后,公司股票交易将于2023年11月27日起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仍为“*ST东洋”,证券代码仍为“002086”,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2、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已向莱山区法院申请在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尚未就前述申请收到法院的文书。公司将积极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重整各项工作,在收到法院的文书后,公司将及时进行披露,在此期间,信息披露责任人为公司董事会。

信息披露责任人:公司董事会
联系电话:0535-6729111
邮箱:6729111@dfhy.cc
联系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澳柯玛大街18号
3、继续营业的申请
公司已申请管理人支持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如公司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申请获得许可,公司将继续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全力配合法院、管理人推进重整相关工作,力争尽快完成重整,恢复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4、其他影响
重整推进期间,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最大程度 保障公司各方权益,力争尽快完成重整工作。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5、其他事项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0条、第9.4.11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分阶段及时披露公司重整事项的进展,充分提示相关风险,至少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六、风险提示及其他说明
(一)可能面临的风险
1.公司股票交易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公司前期因:1、2022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2、2022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2023年5月5日开市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3年11月24日烟台中院已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公司股票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如果公司出现《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交易的风险。法院已裁定受理申请人提出的重整申请,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并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3.重整执行完毕后仍可能存在的风险
若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减轻或消除历史负担,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但公司后续经营和财务指标如果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公司股票仍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决定书》

特此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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