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说明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
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成都高投电子信息产业集团
有限公司持有的四川华鲲振宇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鲲振宇”或“标的公司”)30%股权、共青城华鲲振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华鲲振宇25%股权和平潭云辰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持有的华鲲振宇15%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
易”)。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关注要点》等规范性文件
要求,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需逐项披露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经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上市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如下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
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
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重大违法行为。
因此,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