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氏眼科(301103):中原证券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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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何氏眼科:中原证券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何氏眼科(301103):中原证券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不适用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 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2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 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未亲自列席,已审阅会议文 件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1次,其他已审阅会议文件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未亲自列席,已审阅会议文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13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不存在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23年 11月 21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全面注册制实施情况及北交 所新政介绍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 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 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 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 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 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 及解决措施
公司股东关于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延长 锁定期限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不适用
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不适用
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承诺 不适用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不适用
利润分配的承诺 不适用
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 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 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项及整改情况 1、2023年 7月 11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对我 公司保荐的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太和水”)出具了《关于对上海太和水科 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 证监决〔2023〕125号),太和水于 2017、2018年 陆续确认抚州项目全部收入,经查,抚州项目部分
  水域未完成最终治理,太和水存在虚增 2018年度营 业收入及利润总额的情形。截至目前整改情况:太 和水已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和追溯 调整,持续完善并强化财务管理,加强全体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对上市公司相 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夯实 财务核算基础,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2、2023年 11月 23日,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对 我公司保荐的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四方新材”)出具了《关于对重庆四方新材股 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 59号),四方新材未按规定及时就对庆谊辉财务资 助事项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 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 市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公司严 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 露制度,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3、2023年 12月 25日,中国证监会河南证监局对 我司保荐的公司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百川畅银”)出具了《关于对河南 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 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77号(以下简 称“警示函”),警示函主要包括(一)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不到位;(二)开立首发上市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未履行审议程序;(三)2022年资产 减值损失计提不准确等问题。截至目前整改情况如 下:公司已建立内部审查机制,定期对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相关事项进行审
  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进一步加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对证券法律法 规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财务核算, 履行复核程序,推动合规建设常态化。 4、2023年 12月 29日,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对 我司保荐的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以下简称“棕榈股份”)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 书》([2023]14号),棕榈股份未对土地收储事项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责令棕榈股份改正,给予警 告,并处以 150万元罚款。截至目前整改情况如下: 棕榈股份针对相关问题及时完成整改,组织全体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持续加强对证 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加强信息 披露管理,勤勉尽责,切实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 量和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 续发展,截至目前,棕榈股份已缴纳罚款。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不适用
(本页无正文,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钟坚刚 封江涛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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