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不适用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 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2次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 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未亲自列席,已审阅会议文 件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1次,其他已审阅会议文件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未亲自列席,已审阅会议文 |
件 |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是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无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13次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无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次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不存在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1次 |
(2)培训日期 | 2023年 11月 21日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全面注册制实施情况及北交 所新政介绍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 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 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 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 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 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 及解决措施 |
公司股东关于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延长 锁定期限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利润分配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 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不适用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 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 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项及整改情况 | 1、2023年 7月 11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对我 公司保荐的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太和水”)出具了《关于对上海太和水科 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 证监决〔2023〕125号),太和水于 2017、2018年 陆续确认抚州项目全部收入,经查,抚州项目部分 |
水域未完成最终治理,太和水存在虚增 2018年度营 业收入及利润总额的情形。截至目前整改情况:太 和水已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和追溯 调整,持续完善并强化财务管理,加强全体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对上市公司相 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夯实 财务核算基础,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2、2023年 11月 23日,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对 我公司保荐的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四方新材”)出具了《关于对重庆四方新材股 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 59号),四方新材未按规定及时就对庆谊辉财务资 助事项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 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 市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公司严 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 露制度,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3、2023年 12月 25日,中国证监会河南证监局对 我司保荐的公司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百川畅银”)出具了《关于对河南 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 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77号(以下简 称“警示函”),警示函主要包括(一)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不到位;(二)开立首发上市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未履行审议程序;(三)2022年资产 减值损失计提不准确等问题。截至目前整改情况如 下:公司已建立内部审查机制,定期对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相关事项进行审 | |
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进一步加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对证券法律法 规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财务核算, 履行复核程序,推动合规建设常态化。 4、2023年 12月 29日,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对 我司保荐的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以下简称“棕榈股份”)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 书》([2023]14号),棕榈股份未对土地收储事项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责令棕榈股份改正,给予警 告,并处以 150万元罚款。截至目前整改情况如下: 棕榈股份针对相关问题及时完成整改,组织全体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持续加强对证 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加强信息 披露管理,勤勉尽责,切实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 量和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 续发展,截至目前,棕榈股份已缴纳罚款。 |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不适用 |
保荐代表人:
钟坚刚 封江涛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