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吉文化(873197):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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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雨吉文化:公司章程

雨吉文化(873197):公司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 4 -
第二章 公司经营宗旨与经营范围 .................................................................................... - 5 -
第三章 股份 ........................................................................................................................ - 6 -
第一节股份发行 ............................................................................................................................. - 6 -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 - 7 -
第三节股份转让 ............................................................................................................................. - 8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 9 -
第一节股东 ................................................................................................................................ - 9 -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 14 -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 - 18 -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 20 -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 21 -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 24 -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 - 29 -
第一节董事 .............................................................................................................................. - 29 -
第二节董事会. .............................................................................................................................. - 33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38 -
第七章 监事和监事会 ...................................................................................................... - 41 -
第一节监事 .............................................................................................................................. - 41 -
第二节监事会. .............................................................................................................................. - 42 -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 44 -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 - 44 -
第二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 46 -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 47 -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 47 -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 - 48 -
第十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 - 50 -
第十一章 通知和公告 .......................................................................................................... - 52 -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 - 53 -
第十三章附则 .............................................................................................................................. - 53 -


上海烜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上海烜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架构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上海雨吉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可以向境内外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


第四条公司名称:上海烜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456号B202-2室。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8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据《公司法》和有关规定,结合企业股权结构、经营管理等实际,把党建工作有关要求写入公司章程)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也是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章程起诉公司;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公司经营宗旨与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经营宗旨:诚心、诚信、诚意的经营,创优质产品,服务于数字传媒行业。


第十三条公司经营范围:数字出版技术、计算机技术、集成电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与数字出版相关的软硬件的研发和销售(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数据处理服务;图文设计、制作;会务服务;商务信息咨询(除经纪);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利用自有媒体发布;【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五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由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
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公司发行股份,现有股东无优先认购权。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8,000,000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8,000,000股,占公司可发行股总数的100%。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实行等额划分,每股面值1元。


第二十条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数额、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发起人名称 /(姓名) 持股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金雨萍 480 60% 净资产折股 2014.5.1
吕汉水 240 30% 净资产折股 2014.5.1
宋宁 80 10% 净资产折股 2014.5.1
合计 800 100% -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予、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式。


第二十三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股份,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股东应当自股份协议转让后及时告知公司,并在登记存管机构登记过户。


第二十六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十七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二十八条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重要依据,公司股东名册应当及时记载公司股东变动情况。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将股东名册放置于公司办公地点,以便于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及主要股东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转让或出质)等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在股东提出查询要求时,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加盖公章且标明日期的股东名册复印件。


第三十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二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股东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通知公司并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或实际控制的股份达到5%以上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公司资产独立、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干预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不得干预高级管理人员正常选聘程序,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直接任免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直接调阅、要求公司向其报告等方式获取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挂牌后新增同业竞争。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
形。公司积极采取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公司不得无偿向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向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不得无正当理由放弃对股东及其关联方的债权或承担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务。

公司与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应当遵守公平、公允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占用
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以现金、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清偿的,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不得侵占公司资产或协助、纵容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侵占公司资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违规所得归公司所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或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请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予以罢免。公司监事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违规所得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公司监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或对负有严重责任的监事提请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予以罢免。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挂牌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和其他重大事项,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要求或者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贷款、对外投资、
资产抵押、委托理财事项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免于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1,500万的;
(三)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

除提供担保等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上述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审议程序。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净资产的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挂牌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以及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可免于按照第四十五条或者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即不足4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主要生产或研
发地。在必要的情况下,经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可以在与审议事项相关的其他地点召开。

公司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挂牌公司应当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后,股东大会审议单独计票事项的,应当提
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三条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每年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五条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各股东。


第四十六条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
列程序办理:
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不得变更或取消。确需延期或者取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此而重新确定。


第四十八条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该书面请求应阐明会议议题,并提出内容完整提案。股东应亲自签署有关文件,不得委托他人(包括其他股东)签署相关文件。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该书面请求所列会议议题和提案应与提交给董事会的完全一致。股东应亲自签署有关文件,不得委托他人(包括其他股东)签署相关文件。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日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五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信息披露负责人应予配合,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应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7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发出通知或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七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五十八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有法人代表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五十九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一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24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受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二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四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五条公司应制定相关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六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第六十七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六十八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一条召集人应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五)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公司年度报告;
(七)聘任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对外投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事项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总资产4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五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参加会议但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主动向股东大会申明关系并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关联股东未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主动回避表决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其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10%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应由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第七十七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通讯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七十八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一)董事或监事候超过应选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股东投票无效;(二)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1/2。如当选董事或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如2位以上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一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二条股东大会采取不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三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八十四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后,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进行利润分配;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
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五)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股东大会决议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以及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八十七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通过提案后立即就任。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九十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或聘任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斯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可设董事会秘书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

未设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上述事宜,全国股转公司参照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九十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七)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九)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四条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个工作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做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九十六条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或根据公平的原则,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一般不得少于12个月。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九十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一百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任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若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会制拟订并由股东大会批准通过《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明确董事会的职责,以及董事会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并列入公司章过后遵照执行,以确保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规范运作。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下列投资、融资事项:
(一)决定投资总额在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总资产30%及以下的贷款、对外投资方案。年度累计对外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总资产50%。

(二)决定总额在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总资产30%及以下的公司资产处置方案;
(三)决定投资总额在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总资产30%及以下的股票、期货、外汇交易等对外风险投资方案。

(四)决定累计金额在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总资产30%及以下的对外担保,满足第三十九条情况的担保,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五)决定总额在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总资产30%及以下的融资方案。

超过本条规定授权权限的,应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可以授权公司总经理决定单项总额在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总资产20%以下的贷款、对外投资、资产处置,但年度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总资产50%。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融资事项,依据其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但控股子公司的章程授予该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有权决定的投资融资权限金额不得超过公司董事会的权限。公司在子公司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意向,须依据权限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指示。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会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为: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30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及与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总经理批准。但总经理无权决定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及向其他企业投资事项。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及与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由公司董事长批准。但董事长无权决定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及向其他企业投资事项。

3、董事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为:公司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交易金额达到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但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但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的关联交易;或虽属于总经理有权决定的关联交易,但董事会、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或总经理与该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的。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前款约定标准之上的,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零九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传真或者电话通知;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1日前。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记名投票表决。

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一十九条本章程第九十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除此之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公司财务人员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


第一百二十一条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二十三条总经理应当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二十四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五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公司副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副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副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副总经理在工作上对总经理负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及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宜。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秘书任职后不能履行职责时,董事会应当临时授权一名代表办理前述有关事务。


第一百二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和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三十条本章程第九十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三十一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一百三十二条监事每届任期为3年。股东提名的监事候选人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四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三十五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三十六条监事连续两次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百三十七条监事可以再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本章程第五章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业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二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
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由1/2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一百四十三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投票或举手表决,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一百四十四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提前1天通知。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本人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在每一年度终了的时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帐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股票股利分配政策,视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可以进行中期分配;
(三)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近期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董事会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回报的基础上,制定利润分配方案;
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董事会决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五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7日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合并吸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反对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有关管理部门认可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有关管理部门认可的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
(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七十条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总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七十一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说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七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七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七十五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通过公告、公司网站等多种方式及时披露公司的企业文化、发展战略、经营方针等信息,保障所有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

第一百七十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战略方向和经营计划等(涉及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的除外);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文化建设;
(六)其他与投资者相关信息。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场所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应当充分考虑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做出合理安排。公司终止挂牌过程中应设置与终止挂牌事项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公司已获准在境内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除外),公司应当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提供现金选择权、回购安排等方式为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可以通过设立专门基金等方式对投资者损失进行合理的补偿。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召开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电子邮件沟通;
(五)举办各种交流活动;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和沟通;
(八)媒体采访与报道;
(九)现场参观。



第十一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专人送达、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或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或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五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递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4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以电脑记录的邮件到达对方服务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以公告方式送出的,以第一次公告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六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九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百九十一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日常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出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一年期(包括一年期)以上的资产租赁、持续性担保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四)公司发生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九十三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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