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桂交03 (184156): 2021年第一期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23年付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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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21桂交03 : 2021年第一期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23年付息公告

21桂交03 (184156): 2021年第一期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23年付息公告

债券代码:184156.SH 简称:21桂交03
2021年第一期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23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23年12月13日
?债券付息日:2023年12月14日
2021年第一期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
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3年12月14日开始支付自2022年
12月14日至2023年12月13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
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21年第一期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
司债券
2、债券简称:21桂交03
3、债券代码:184156.SH
4、发行人: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人民币17亿元
6、发行期限:5年期。本期债券第3年末附有投资者回售
选择权。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
度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本期债券投资者可通过指定的方
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
应的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登记期不进行申报的,则
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发行人关于是否
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决定。

7、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45%。本期债券第3
年末附有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选择在原债券
票面利率基础上上调或者下调0-300个基点(含本数)。发行人
将于本期债券存续的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15个工作日公
告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

8、计息期限及付息日:本期债券计息期限为自2021年12
月14日至2026年12月13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计息期限的每
年12月14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计息
期限为2021年12月14日至2024年12月13日,付息日为计息
期限的每年12月14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
至下一个交易日)。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22年12月14日至2023年12月13
日,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票面利率及付息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
为3.45%,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为1000元,派发利息为34.5元(含
税)。

3、债权登记日:2023年12月13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
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债券付息日:2023年12月14日。

三、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将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
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
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
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
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
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债券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
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
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
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
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
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
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
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
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
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
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
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
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
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
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
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至2021
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
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2021年10月27日国务院
常务会议决定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
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十
四五”末,即2025年12月31日。本期债券对境外机构投资境
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五、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46号三祺广
场48楼
联系人:黄莹
联系电话:0771-5811960
2、受托管理人: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29号国家开发银行6层
联系人:路瑶
联系电话:010-88300554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特此公告。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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