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欣新材: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发行保荐书

探索达人探索达人 2024-02-10 10.79 W 阅读
原标题:兴欣新材: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发行保荐书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号)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目录
目录................................................................................................................................ 1
声明................................................................................................................................ 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本次证券发行保荐机构名称 ........................................................................ 3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 3 三、保荐机构指定本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成员 ................................................ 3 四、本次保荐的发行人情况 ................................................................................ 4
五、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4
六、本次证券发行方案 ........................................................................................ 4
七、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声明 ............................................................ 5 八、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5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 ................................................................................................. 9
本保荐机构承诺: ................................................................................................ 9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10
一、关于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 10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10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12 四、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情况 ...................................................... 14 五、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 15
六、发行人市场前景分析 .................................................................................. 21
七、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28 八、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 29 声明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盛证券”、“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本保荐人”)接受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欣新材”、“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兴欣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证券发行”或“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为本次发行出具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及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业务规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相同的含义)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保荐机构名称
本次证券发行人保荐机构为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本保荐机构指定韩逸驰、孙蓓担任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

韩逸驰先生:保荐代表人,金融学硕士,现任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副总裁。曾作为保荐代表人负责上海力盛赛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项目;曾作为主要项目组成员参与了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项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项目、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承销或保荐工作,及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项目。

孙蓓女士:保荐代表人,经济学硕士,现任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兼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曾作为保荐代表人负责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作为保荐代表人负责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项目;作为保荐代表人负责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项目;作为财务顾问主办人负责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项目;作为项目主办人负责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作为项目主办人负责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作为项目协办人负责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三、保荐机构指定本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成员
(一)项目协办人及其执业情况
本保荐机构指定周玎为本次发行的项目协办人。

周玎先生:注册会计师,国际商务硕士,现任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
七、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声明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保证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三)本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四)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融资等情况;
(五)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八、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立项审核流程说明
1、业务部门内部审核:项目组在完成初步尽职调查工作后,认为有承做价值且符合公司立项标准的项目,可以根据国盛证券《权益类项目立项管理办法》之规定制作立项申请文件。立项申请文件应由保荐代表人审阅签署,并经所属业务部门负责人签署同意后,向投资银行总部质量控制部(简称“质量控制部”)发起立项申请。

2、质量控制部审核:收到业务部门立项申请后,质量控制部有权视项目具体情况,采用不限于调阅材料、实地走访和现场核查等方式对项目组的立项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业务部门对审核意见进行书面回复,并根据审3、投行立项委员会审议表决:质量控制部审核通过并认为条件具备的,向投资银行总部立项委员会(简称“投行立项委员会”)提议召开立项会议。质量控制部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 3日,将立项会议通知、立项申请文件、立项反馈意见及其回复等材料发送至立项委员。立项会议需至少有 5名立项委员出席时方可召开,其中来自内部控制部门的参会委员不得低于参会立项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立项委员三分之二(含)表决同意立项的,准予立项。

4、质量控制部负责对立项委员投票结果进行统计,形成立项会议决议文件并报立项委员确认。准予通过的项目,项目组可以按照有关程序承做。

(二)内核审核流程说明
1、业务部门内部审议:项目组按照监管部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及国盛证券内部尽调要求完成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在此基础上制作真实、准确、完整的内核申请文件,包括定稿或基本定稿的全套申报文件、工作底稿目录、项目问核表等文件。经所在业务部门复核通过后,可以向质量控制部提请项目初审、项目问核和工作底稿验收。

2、质量控制部项目初审:收到内核申请文件后,质量控制部在 1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通过的,质量控制部指定专门的质控专员对内核申请文件进行书面审核,并对保荐项目进行现场核查。质量控制部结合材料审核及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风险和问题,进行专业判断后出具质控初审意见。业务部门对质控初审意见进行回复与落实。

3、质量控制部底稿验收:质量控制部在对工作底稿的格式与内容进行全面审核的基础上,对出具相关专业意见和推荐文件的依据是否充分可靠、项目组是否勤勉尽责地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留痕进行核查和判断,出具明确的工作底稿验收意见。工作底稿验收通过的,质量控制部制作形成《质量控制报告》,列示项目存疑或需关注的问题以及项目质控审核结论。

4、质量控制部项目问核:根据业务部门的申请,质量控制部在内核会议召开前以会议形式对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进行问核,通过围绕尽职调查等执业过程和质量控制等内部控制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问题,检查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的程序、实施情况或结论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规定。问核人员对《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中所列内容进行询问,保荐代表人逐项说明重要事项尽职调查的实施情况及结论。

5、风险管理二部内核预审:风险管理二部系本保荐机构常设内核机构。经质量控制部项目初审、底稿验收以及问核通过后,质量控制部可以向风险管理二部提交内核申请。风险管理二部对全套内核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按项目设置内核专员,履行内核现场核查职能,对项目本身及内核申请材料中存在的风险、问题进行独立研判并出具内核预审意见。业务部门落实内核预审意见并报质量控制部通过后,向风险管理二部提交书面回复。

6、内核委员会会议审议:内核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风险管理二部组织召开内核会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每次内核会议由九名内核委员参加,且至少有一名来自合规法律部的委员参与投票表决,且来自公司内控部门的委员人数合计不低于参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内核委员依据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及公司制度,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每次内核会议,参会内核委员表决意见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来自合规法律部的委员、风险管理一部的委员表决意见均为通过的,为内核审议通过。

7、内核会议结束后,风险管理二部根据内核委员的书面表决意见整理《内核会议意见汇总》反馈至项目组,并抄送质量控制部。内核审议通过的项目,项目组应对《内核会议意见汇总》中的问题讨论落实,及时回复并对申报材料进行补充、修正、完善,提交质量控制部及风险管理二部审核。

经审核无异议后,项目组对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等发行申请文件履行公司内部审批手续,经本保荐机构审批同意后上报监管机构。

(三)内核委员会意见
根据公司规定,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就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召开了内核会议。项目保荐代表人向内核委员汇报了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与风险,内核委员就申请文件存在的法律、财务等问题提问,项目保荐代表人进行答辩。答辩结束后,内核委员对该项目进行表决。

国盛证券内核委员会经过投票表决,认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相关要求,同意推荐。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
本保荐机构承诺: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并在主板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关于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决策程序的情况进行了逐项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办法》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一)董事会审议过程
发行人于 2021年 9月 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等。

发行人于 2023年 2月 1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深交所主板上市的议案》。

发行人于 2023年 9月 20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及股东大会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二)股东大会审议过程
发行人于 2021年 9月 22日召开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有关决议,包括: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发行对象、定价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决议的有效期、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并在主板上市事宜等。

发行人于 2023年 10月 5日召开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及股东大会授权有效期的议案》,将原发行方案中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有效期顺延 24个月。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新股条件的情况进行了逐项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发行人具有经营所需的职能部门且运行良好。

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2020年、2021年、2022年和 2023年 1-6月,发行人分别实现营业收入37,362.38万元、50,798.73万元、77,447.19万元和 36,350.92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5,127.62万元、11,553.51万元、20,889.51万元和9,423.66万元。

发行人现有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保证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F11189号),认为发行人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兴欣新材 2020年 12月 31日、2021年 12月 31日、2022年 12月 31日及 2023年 6月 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 1-6月期间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认真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五)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根据《注册办法》对发行人及本次发行的相关条款进行了逐项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的结论性意见及核查过程和事实依据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符合主板定位的条件
经核查发行人出具的《关于符合主板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以及公司章程、发行人工商档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有关资料,查阅了相关行业报告和市场研究资料,了解了近年来行业相关政策,对发行人所在行业的市场情况和竞争格局进行了分析;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进行了访谈,查看发行人历年财务报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是属于具有“大盘蓝筹”特色,业务模式成熟、经营业绩稳定、规模较大、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优质企业,符合《注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符合主板主体资格的条件
1、经核查发行人工商档案资料、设立至今的政府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文件、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工商档案等有关资料,发行人前身成立于 2002年 6月 27日,于 2018年 7月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经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发行人三会文件、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组织机构安排等文件或者资料,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经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三)发行人符合主板关于财务、内控的条件
1、经核查发行人的会计记录、记账凭证及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经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流程及制定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立信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核报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四)发行人符合主板关于业务及持续经营的条件
1、经核查发行人业务经营情况、主要资产、专利以及控股股东控制架构等资料,实地查看核查有关情况,并结合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等资料。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收入构成、重大销售合同及主要客户等资料,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经核查发行人工商档案及聘请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决议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及对发行人管理团队的访谈保荐机构认为,最近三年内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经核查发行人工商档案、控股股东的法律登记文件、承诺等资料,结合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保荐机构认为,控股股东及受控股股东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3、经核查发行人财产清单、主要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等资料,结合与发行人管理层的访谈及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和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五)发行人符合主板关于生产经营及合规性的条件
1、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发行人历次经营范围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审计报告》、发行人的重大业务合同等文件,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取得的相关政府及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合立信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等文件,保荐机构认为,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3、根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无犯罪证明及中国证监会等网站检索等资料,结合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及其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情况进行了核查。

兴欣新材目前的股东中,非自然人股东共 2名,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股东的工商登记资料、合伙协议、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等,取得了发行人股东出具的调查表,并查询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相关网站。经核查,发行人股东中不存在需要办理私募基金备案的情形。

五、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经营风险
(1)供应商相对集中的风险
公司的供应商相对集中,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名供应商采购的合计金额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71.48%、76.09%、78.84%和 77.86%,其中向诺力昂采购的金额占比分别为 35.74%、29.17%、35.18%和 48.46%,发行人存在供应商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公司主要原材料之一六八哌嗪的供应商包括诺力昂、陶氏、巴斯夫等跨国公司,供应商集中度较高主要是由全球化工行业特点决定的。如果国际主要基础化工原材料供应商由于市场原因或其他原因减少与公司的合作,对公司经营将产生不利影响。

(2)持续经营能力与成长性风险
哌嗪系列产品为公司报告期内主要产品,占各期主营业务收入 85%左右,主要应用于电子化学品、环保化学品、高分子材料、医药等领域。哌嗪系列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六八哌嗪由诺力昂、陶氏、巴斯夫等国际厂商提供,目前以上国际厂商与公司产品重合度较低。哌嗪衍生品行业属于精细化工行业,生产厂家相对集中,与大宗化学品相比市场规模较小,但已具备一定市场规模。

如未来经营过程中,哌嗪系列产品应用领域市场发展不及预期或新应用领域拓展不达预期、国际厂商提高原材料价格或参与相关产品的生产,可能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成长性产生不利影响。

(3)原材料供应紧张及价格无法传导风险
2020年-2022年,受到自然灾害以及哌嗪衍生物的应用领域持续拓展等因素的影响,发行人哌嗪系列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六八哌嗪的供应持续紧张,采购价格亦呈现上升趋势。若未来六八哌嗪出现行业性供应短缺且发行人无法自主生产足量的六八哌嗪,发行人可能面临六八哌嗪供应紧张的风险,将会给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此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六八哌嗪的境外采购比例分别为 43.59%、43.79%、50.32%和 38.13%,境外采购比例较高。受市场供求关系、运输时间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境外六八哌嗪采购价格整体低于境内六八哌嗪采购价格。未来,若境外六八哌嗪采购价格大幅上涨,发行人的原材料采购成本将上升。

发行人产品的主要生产成本为直接原材料,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成本中直接材料的占比分别为 70.09%、70.36%、75.64%和 76.74%。虽然发行人的哌嗪系列产品占下游生产厂商的生产成本比例较低,但若未来原材料价格出现大幅上升且下游客户受到宏观经济、市场竞争、行业政策等因素影响,发行人仍存在无法及时将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压力向下游生产厂商转移的风险,公司的成本控制和经营业绩将面临一定的压力。

(4)境外六八哌嗪采购受限或断供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六八哌嗪的境外采购比例分别为 43.59%、43.79%、50.32%和 38.13%,境外采购比例较高,境外主要供应商包括诺力昂瑞典和陶氏。报告期内,发行人向诺力昂瑞典采购的六八哌嗪来源于瑞典,向陶氏采购的六八哌嗪部分来源于美国。

受国际形势变动及贸易摩擦等因素影响,不排除美国、瑞典等国家未来调整对发行人六八哌嗪的出口政策,发行人将面临境外六八哌嗪采购受限或断供的风险。若未来六八哌嗪境外采购受限或断供,并且发行人无法向境内供应商采购足量的六八哌嗪或自主生产足量的六八哌嗪,发行人可能面临六八哌嗪供应紧张的风险,将会给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2、技术风险
(1)研发失败和成果转化风险
试、试生产等多个阶段,为保证公司产品的技术先进性,公司往往需要提前较长时间进行产品研发规划并持续投入资金,在长时间的产品研发过程中,研发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公司研发失败或者研发成果无法顺利实现产业化,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技术人员流失及技术泄密风险
专业技术人才是保持公司技术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所在,如果出现技术人员流失,或者相关技术人员将公司技术泄露,将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3)知识产权潜在纠纷风险
公司在长期经营过程中已形成用于相关产品生产的知识产权,包括注册商标4项、专利 19项及多项非专利技术,是公司保持竞争力及持续经营能力的重要保障。

如公司后续发展中出现专利申请失败、知识产权遭到第三方侵害盗用、第三方对公司知识产权提出诉讼等情形,将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技术研发创新造成不利影响。

3、内控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资产规模将迅速扩大,客户群体、地区布点都将快速增长,经营管理的复杂程度将明显提高。这对公司的采购供应、销售服务、人力资源、财务核算、信息技术等的管理都提出了更高要求。如果公司管理层的业务素质及管理水平不能适应公司规模快速扩大的需要,组织模式和管理制度未能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而做及时、相应的调整和完善,将给公司带来较大的内控风险。

4、财务风险
(1)经营业绩及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2020年-2022年,公司主要原材料六八哌嗪总体供不应求,其 2021年和 2022年的采购价格增长幅度分别为 21.34%和 96.68%,公司哌嗪系列产品的销售价格亦有明显提高,使得公司净利润、毛利率呈逐年上涨趋势。2023年 1-6月,公司主要原材料六八哌嗪采购价格有所下降,公司哌嗪系列产品的销售价格亦有所下降,使得公司 2023年 1-6月净利润、毛利率有所下滑。

2020年-2023年 1-6月,公司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4,937.92万元、11,422.12万元、20,699.71万元和 9,278.09万元,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29.81%、38.13%、40.69%和 35.74%。公司净利润、毛利率波动主要受产品下游行业需求变动、原材料价格变动、产品价格变动等因素影响。

报告期内,由于发行人主要原材料的境外采购比例较高,受海运导致原材料交货周期较长、存货为加权平均核算等因素影响,发行人的产品成本变化较产品销售价格变化存在滞后性,具体表现如下:在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阶段,因产品成本存在一定滞后性,使得产品售价涨幅高于成本涨幅,产品毛利率偏高;在原材料价格持续下滑时期,因产品成本的滞后性,使得产品售价跌幅大于成本跌幅,产品毛利率存在较大程度下滑的风险。

一方面,宏观经济波动可能导致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有所加大,从而加剧毛利率的波动;另一方面,行业内市场竞争情况变化可能导致产品供求关系及产品销售价格受到影响。未来如果市场环境变化、原材料价格波动、行业竞争加剧或其他企业掌握相关技术,公司将面临经营业绩及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2)汇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每年均存在部分产品出口,报告期内公司出口产品的销售收入分别为 11,146.18万元、10,967.10万元、15,054.73万元和 7,826.22万元,占同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29.87%、21.60%、19.44%和 21.54%。人民币汇率波动对公司业绩存在一定影响。但如果未来国家外汇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人民币汇率出现大幅波动,将对公司业绩造成影响。

5、法律风险
(1)环境保护风险
公司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水、废气、固废等污染物。随着公司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废水、废气、固废的排放量可能会相应增加,如果国家提高污染物排放标准,公司环保治理成本将增加,从而提高公司的运营成本。另外,如果公司发生意外情况,可能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从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2)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生产经营中部分原料、产品等属于危险化学品,如氢气、哌嗪等,在运输、储存、生产环节均存在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风险。未来如果由于生产装置意外发生故障、员工操作不当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可能会引起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从而威胁生产人员的健康和安全,给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二)与行业相关的风险
1、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有机胺类精细化学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包括哌嗪系列、酰胺系列等。

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公司未来面临的竞争压力可能会有所增加,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影响,具体表现在随着公司主要产品市场需求增加,行业内企业数目也有所增加,部分国外大型化工企业可能也会进入市场,导致市场竞争尤其价格竞争增加。如果公司不能及时发展壮大,可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对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上游国际化工巨头未来进入哌嗪衍生物行业的风险
目前,发行人主要原材料六八哌嗪及乙二胺的主要供应商为诺力昂、巴斯夫及陶氏,均为国际化工巨头。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除巴斯夫生产无水哌嗪以外,诺力昂及陶氏生产的六八哌嗪均为对外销售。随着未来哌嗪衍生物的应用不断扩大,市场规模不断扩大,若上游国际化工巨头未来进入哌嗪衍生物行业,一方面,发行人将面临核心原材料供应受限的风险,另一方面,发行人将面临行业竞争加剧的风险。

3、下游药品价格变动对公司产品销售影响风险
发行人哌嗪系列产品是多种医药中间体的原材料,最终应用于药品行业。随着国家药品价格改革、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入及药品集中采购等相关政策、法规的调整或出台,未来发行人下游客户医药制造企业的产品价格如果持续降低,会对发行人的产品销售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三)其他风险
1、能耗双控政策的风险
2021年 4月 1日,国家发改委相关部门在国家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推进工作会上对加快推进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制修订提出工作要求。会议强调,编制和实施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是《节约能源法》的明确规定,各行业协会要加快推动有关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制修订工作,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及能耗双控目标提供有力支撑。2021年 9月 22日,国家发改委就日前印发的《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方案》发布政策解读,指出实行“能耗双控”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制度性安排,是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抓手。2021年 9月,全国多地宣布严控能耗并采取限电限产等措施。

2021年 9月至 11月,发行人根据所在地主管部门的要求实施了限电措施。

上述限电措施已于 2021年 11月解除,未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发行人未再次收到限电通知。后续,若相关政府部门进一步加码限电限产政策,将可能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另外,若未来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出台各行业具体的碳排放或能源消耗等相关限制指标,如果发行人在生产过程中相关能耗指标不能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也可能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一定影响。

2、募投项目效益不能达预期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投入“年产 14,000吨环保类溶剂产品及 5,250吨聚氨酯发泡剂项目”、“8,800t/a哌嗪系列产品、74,600t/a重金属螯合剂、1,000t/a双吗啉基乙基醚项目”、“研发大楼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由于募投项目投资金额较大,如果出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管理不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按计划投产或者项目投产后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募集资金可能无法给公司带来预期的效益。

3、固定资产折旧等增加导致利润下滑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公司的固定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固定资产折旧也将相应增加。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按照计划产生效益以弥补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产生的折旧,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净利润,因此公司面临固定资产折旧增加导致的利润下滑的风险。

4、募投项目规划新产品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公司新增部分新产品产能,未来在开拓新市场、推销新产品的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果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失败,或者新技术、新产品的未来市场空间低于预期,或者公司推广新技术、新产品的市场效果不佳,公司将会面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产后达不到预期效益从而导致经营业绩受损的风险。

5、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19.35%、36.67%、44.94%和 15.17%。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度提高,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建设需要一定时间,募投项目无法快速产生经济效益,公司净利润与净资产难以同步增长。因此,在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后,短期内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将有一定幅度的下降。

6、发行失败风险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如果本次发行时因投资者申购不踊跃等原因导致有效报价投资者或网下投资者申购数量不满足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发行可能会面临发行失败的风险。

六、发行人市场前景分析
(一)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
发行人所处行业隶属精细化工制造业,细分行业为有机胺类精细化学品制造行业。精细化工是化学工业中重要的分支之一。精细化工行业发展程度是反映一个国家综合技术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精细化工产业技术密集程度高、产品附加值高。

随着精细化工行业的快速发展,我国精细化工产品不仅基本满足了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部分产品还具有一定的国际竞争能力。精细化工占化工总产值的比例,即精细化率的高低现今为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科技水平高低与经济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目前我国总体精细化率已提升至 45%左右,但与北美、西欧和日本等发达经济体 60-70%的精细化率相比,我国精细化率的提升仍有很大的空间。

随着国家产业政策的持续支持和推动、科研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下游产业需求的带动,精细化工产业未来市场空间广阔,发展前景良好。具体表现在: 1、国家产业政策的大力支持精细化工行业发展
公司专业从事有机胺类精细化学品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广泛应用于电子化学品、环保化学品、高分子材料、医药等领域。精细化工行业以及下游应用行业均属于国家未来重点发展的战略新兴行业,国家先后出台了多项鼓励和支持政策,推动上述行业的快速发展。

例如,《中国制造 2025》提出,支持企业开展工艺创新,培养工艺专业人才,加大基础专用材料研发力度,提高专用材料自给保障能力和制备技术水平;《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9年版)》将先进化工材料中的特种橡胶及其他高分子材料、工程塑料、电子化工新材料、其他先进化工材料等列入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将高效、安全、环境友好的新型精细化学品的开发与生产等列为国家鼓励类产业;《石化和化工行业“十四五”规划指南》指出,“十四五”期间要突破重点应用领域急需的新材料,布局一批前沿新材料,加快重点新材料的初期市场培育,提高化工新材料在工业领域中的基础保障水平。

2、下游应用领域的持续快速发展
发行人产品的下游应用领域涵盖了电子化学品、环保化学品、高分子材料、医药等领域,下游应用领域的持续快速发展将带动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快速发展。

例如,在面板光刻胶剥离液领域,随着国内面板的产能快速增长,国内面板光刻胶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将持续带动光刻胶剥离液的市场需求。另外,由于OLED面板对光刻胶剥离液的消耗量远高于 LCD面板,随着 OLED的市场份额持续提升,面板光刻胶剥离液的需求将保持快速增长;在环保化学品领域,“碳达峰、碳中和”等环保国策的提出以及国家环保督查力度持续加大,市场对环保化学品的需求将持续扩大;在高分子材料领域,工程塑料、阻燃剂、特种橡胶、聚氨酯等新材料是我国大力发展及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在医药领域,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政府公共卫生投入的加大以及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剧,我国药品消费支出持续增长,持续带动医药中间体的需求。

3、新产品的持续开发以及现有产品应用领域的不断拓展
随着不断开发有机胺类新产品以及对现有有机胺类产品用途、性能的持续开发,有机胺类精细化学品的应用领域不断扩大。发行人主营的有机胺类产品的应用领域已由最初的医药中间体逐步拓展至电子化学品、环保化学品、高分子材料、生物制药等领域,未来有机胺类产品的应用领域有望继续拓展。例如,N-羟乙基哌嗪由最初用于制备医药中间体,逐步拓展至电子化学品、脱硫脱碳剂、生物缓冲液等;哌嗪由最初用于制备医药中间体,逐步拓展至阻燃剂、脱硫脱碳剂等。

未来,随着新产品的持续开发以及现有产品应用领域的不断拓展,发行人所处行业将保持持续增长。

4、生产环保要求趋严,促进行业竞争优胜劣汰
精细化工企业虽然不同于污染较大的基础化工企业,但在生产过程中若操作不当或发生其他不可控情况,仍可能会导致周边环境受到一定程度的污染。随着我国对环保政策和产业整合的不断重视,以及对精细化工行业的规范管理,对于环保治理不达标、运营不规范的企业而言,其在环保高压的态势下将面临减产、停产甚至破产的情形,环保要求趋严将进一步推动精细化工的行业整合。对于高度重视环境保护,依据清洁生产的理念,并不断根据最新生产环保要求进行环保设备更新的企业,其持续经营能力将得到有效保障,更能长远立足于精细化工的竞争市场中。

(二)发行人的市场地位和竞争优势
1、发行人的市场地位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已发展成为了行业领先的哌嗪衍生物生产商,打造了完整的哌嗪衍生物产业链,涵盖了 N-羟乙基哌嗪、三乙烯二胺、N-甲基哌嗪、N-乙基哌嗪、脱硫脱碳剂等产品线,在哌嗪衍生物种类、产能及性能等方面均处于行业领先水平。

根据咨询机构 IndustryARC发布的哌嗪市场预测报告,2022年全球哌嗪市场规模约为 4.196亿美元。根据上述数据测算,发行人 2022年哌嗪系列产品收入占全球哌嗪市场份额约为 23.81%(市场规模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平均汇率折算)。

哌嗪系列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六八哌嗪,六八哌嗪主要由诺力昂、巴斯夫、陶氏等国际化工巨头企业提供。目前,诺力昂六八哌嗪产能约 12,000吨/年,巴斯夫六八哌嗪产能约 9,500吨/年,陶氏六八哌嗪产能约 6,000吨/年,山东联盟六八哌嗪产能约 1,000吨/年,合计约 28,500吨/年。因哌嗪系列产品市场较为细分,故以六八哌嗪采购量测算发行人市场占有率情况,2020年-2022年发行人六八哌嗪采购量占全球市场供应量的比重分别为 26.20%、21.45%和 23.12%,作为行业领先的哌嗪衍生物生产厂商,发行人占据了全球哌嗪衍生物细分市场的主要市场份额。

未来,发行人仍将立足于有机胺类精细化学品,不断巩固自身在哌嗪衍生物领域的竞争优势,重点发展电子化学品、环保化学品、高分子材料以及医药四大应用领域,进一步拓展市场和提升竞争力。

2、公司的竞争优势
(1)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优势
公司是行业领先的哌嗪衍生物生产厂商,已组建了一支知识型、专业化的技术研发团队,相关技术成果获得了教育部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等多个科技奖项,具备较强的哌嗪衍生物领域的科研能力。公司的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优势具体如下:
①自主研发多种纳米复合催化剂
公司通过在哌嗪领域多年的技术研发、积累,开发了纳米铜系复合催化剂,实现哌嗪联产 N-烷基哌嗪的生产。

哌嗪的传统生产工艺为二氯乙烷与乙二胺/乙醇胺的胺解,会产生大量的含盐和有机胺废水,且哌嗪为副产品,选择性差。公司根据自身生产工艺特点,自主研发了纳米型铜系复合催化剂,使得原料的转化率达到 99%以上,哌嗪系列产以 N-羟乙基哌嗪为例,在精馏过程中实现脱水、脱色和 N-羟乙基哌嗪的提纯,在这个过程中,公司的核心工艺体现在专用催化剂的添加上,精馏催化剂的添加,可以提升 N-羟乙基哌嗪的品质,在医药行业、电子化学品等对 N-羟乙基哌嗪质量要求比较高的行业,添加专用催化剂生产的 N-羟乙基哌嗪在品质上具有优势。公司通过添加专用催化剂优化生产过程,使得哌嗪系列产品的生产效率、品质及稳定性大幅提高,因此发行人在核心工艺上具备一定的技术壁垒。

公司自主研发了酸碱双功能催化剂,建立了以 N-羟乙基哌嗪为原材料连续化生产三乙烯二胺的工艺,使得原子利用率提高,并显著降低三废产生。

上述催化剂的研发,使得公司生产工艺具有收率高、废物产生少、能耗低,易分离的优点,提升了产品的产量与质量。

②生产工艺的连续化优势
精细化工行业由于产品种类多,生产规模较小,通常采用间歇式单釜操作生产方式,具有安全生产压力大、生产效率低、污染物排放量大、能耗大等缺点。

通过多年的技术积累,公司已实现哌嗪系列产品连续化生产。由于采用了连续化、自动化生产技术,公司的生产过程更加安全、劳动生产率显著提高、生产环境更加清洁、产品质量和稳定性得到提升、能源和原料得到充分利用、原材料消耗同比降低,连续化生产技术使得公司在行业中获得了较强的竞争优势。

(2)多种工艺路线和循环经济优势
公司在哌嗪衍生物上技术的积累,使公司实现了以哌嗪为核心的物料循环体系,即大多数产品都有多种生产工艺,可实现多种原料的相互替代,使公司在原料市场波动时,可以选择最为廉价的原料生产,始终将原料成本维持在低位。具体如下图所示:
图示:①以乙二胺为原料生产羟乙基乙二胺,或以乙二胺/羟乙基乙二胺为原料催化胺化生产无水哌嗪联产 N-甲基哌嗪;也可以六八哌嗪为原材料通过精馏生产无水哌嗪; ②以乙二胺/羟乙基乙二胺为原料催化胺化生产无水哌嗪联产 N-甲基哌嗪;也可以六八哌嗪为主要原材料通过还原胺化生产 N-甲基哌嗪;
③以六八哌嗪为主要原材料通过还原胺化生产 N-乙基哌嗪;
④以六八哌嗪为主要原材料通过烷基化生产哌嗪系列产品并复配成为脱硫脱碳剂; ⑤⑥以六八哌嗪为主要原材料通过烷基化生产 N-羟乙基哌嗪联产 N,N’-二羟乙基哌嗪; ⑦以 N-羟乙基哌嗪为原材料通过催化胺解生产三乙烯二胺,副产无水哌嗪、N-甲基哌嗪、N-乙基哌嗪;也可以乙二胺为主要原材料通过催化胺解生产三乙烯二胺,联产氨水、六八哌嗪。

哌嗪是物料循环的基础,公司可以六八哌嗪为原料脱水生产哌嗪,同时开发了以乙二胺和环氧乙烷为初始原料,经羟乙基乙二胺来生产哌嗪的工艺。使公司可以在六八哌嗪、乙二胺、羟乙基乙二胺三种原材料之间选择具有成本优势的原料进行生产。然后公司以哌嗪(六八哌嗪)为原料,生产 N-甲基哌嗪、N-乙基哌嗪、N-羟乙基哌嗪,脱硫脱碳剂等一系列哌嗪衍生物产品。发行人上述技术已于 2015年 2月获得教育部颁发的“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证书号 2014-181),并取得了“一种 2-羟乙基哌嗪的制备方法”、“一种催化加氢制备哌嗪或烷基哌嗪的方法”、“一种二(2-羟乙基)哌嗪的制备方法”等多项发明专利。

在哌嗪的基础上,公司开发了以哌嗪的副产品为原料生产三乙烯二胺的工艺,并在此基础之上进一步开发了以 N-羟乙基哌嗪为原料和以乙二胺为原料生产三乙烯二胺的工艺,实现了多种原料的切换。掌握多种三乙烯二胺的工艺路线使得公司不但可以根据原材料的市场价格情况选择成本更低的工艺路线,同时还环境发生较大变动时始终保持竞争优势。

另一方面,公司基于完整的物料循环产业链,建立了水、热等能源的综合利用,不仅节约了能源,且符合绿色环保、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3)行业领先的产品性能
凭借多年的研发投入和生产实践,发行人掌握了多项核心技术,同时依托自主研发的多种纳米复合催化剂,发行人生产的多项产品已具有行业领先的产品性能,N-羟乙基哌嗪、N,N-二甲基丙酰胺、羟乙基乙二胺、五甲基二乙烯三胺等产品已达到电子级的纯度要求,即金属离子浓度达到 ppb级别,远高于工业级精细化学品。以 N-羟乙基哌嗪为例,其重金属离子浓度均小于 20ppb,能够满足光刻胶剥离液等超净高纯试剂对精细化学品的纯度要求。

(4)系列化产品布局及规模化优势
公司通过对哌嗪系列产品多年的研究和生产,不断完善产品结构,已成功开发出一系列富有竞争力和市场差异化的产品,产品种类达 20余种。丰富的产品线,有利于公司全方位满足大型客户的多样化需求,便于其集中采购。

公司是国内少数进行规模化哌嗪系列产品生产企业之一,规模化生产可有效提升产量,降低单位产品的成本。同时,由于公司产品种类齐全,在产品需求发生变化时,可灵活调整生产重点,使公司在市场竞争中保持有利地位,保障公司经济效益的平稳发展。

(5)同主要供应商、客户长期稳定合作的综合优势
供应商方面,鉴于公司在哌嗪系列产品的生产规模在行业内已处于领先地位,原材料采购规模较大,使得公司在原材料采购货源和价格等方面有一定优势。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向全球知名企业诺力昂、陶氏、巴斯夫等采购六八哌嗪,且与上述供应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六八哌嗪为上述供应商在生产乙二胺时的联产品,全球大量可消化上述供应商六八哌嗪产能的企业较少,随着公司产品线的不断扩张,产品种类的不断丰富,未来与上述供应商的合作将更加紧密。

客户方面,公司凭借先进的专业生产技术、系列化的产品、良好的产品质量、稳定的供应及快速响应的营销服务,已与东进、京新药业、默克、华峰集团、壳牌、诺力昂等知名企业建立了紧密的战略合作关系并进入其全球采购体系。

公司在与众多优秀企业交流合作过程中不断提升自身技术管理水平,在质量控制、环保安全管理等方面都得到了不同程度提升,并通过及时了解客户特殊需求,开发具有竞争能力、附加值较高的新应用领域和新产品,不断强化与下游客户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进一步巩固在行业中的竞争领先优势。

(6)产品质量和过程控制优势
公司建立了一套完备的质量管理和控制体系,覆盖采购、生产、销售的全过程,并通过了 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准的体系认证。公司在原材料采购过程中严格控制原材料质量,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工艺标准,依托生产设备和信息化系统来实现质量控制,保证质量控制的持久、有效。在客户服务过程中紧密跟踪产品使用情况,及时获取产品质量的反馈信息。公司通过严格的质量控制,树立起公司产品的品牌影响力。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七、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本保荐机构就本次保荐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发行人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具体如下: 为翻译公司外文销售合同和采购合同,发行人聘请了世纪尚才国际翻译(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尚才”)提供翻译服务,并出具相关翻译文件。

世纪尚才成立于 2010年 8月 26日,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刘本祥,为中国翻译协会会员。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保荐机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相关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八、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受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本着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发行人的发行条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发展前景等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和审慎的核查,就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的有关事项严格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通过国盛证券内核委员会的审核。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结论如下:
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相关要求,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管理良好,业务运行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已具备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予以保荐,并承担相关的保荐责任。

附件:《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此页无正文,为《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周 玎



保荐代表人:
韩逸驰 孙 蓓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孙 蓓




内核负责人:
卫成业



保荐业务负责人:
孙 蓓



保荐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徐丽峰
人)、总经理:




保荐人董事长:
刘朝东

保荐人: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保荐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
上市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兹授权韩逸驰、孙蓓担任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该公司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工作和股票发行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

韩逸驰先生最近 3年的保荐执业情况:(1)截至本授权书出具日,除兴欣新材以外,韩逸驰没有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在审的主板、创业板和科创板企业;(2)最近 3年内,曾担任过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证主板)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3)最近 3年内无违规记录;(4)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 5年内具备 36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 12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3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孙蓓女士最近 3年的保荐执业情况:(1)截至本授权书出具日,除兴欣新材以外,孙蓓没有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在审的主板、创业板和科创板企业;(2)最近 3年内,孙蓓女士未曾担任过已完成的首发、再融资、转板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3)最近 3年内无违规记录;(4)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 5年内具备 36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 12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 3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本授权有限期自授权之日起至持续督导期届满止。如果公司在授权有效期限内重新任命其他保荐代表人替换该两名同志负责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工作,本授权书即行废止。

特此授权。(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保荐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
徐丽峰
(授权代表人)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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