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根据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津重工”)的生产经营需要,大津重工已承租南通帆森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帆森”)名下位于南通吕四港区通州湾作业内港池西侧场地(以下简称“通州湾场地”)进行生产经营。目前,通州湾场地已陆续建设厂房及部分基础设施,具备基本船舶及海工项目合拢搭载的生产条件。根据目前接单及生产情况,大津重工将继续租赁其码头及场地,租赁期为10年,第五年有续租选择权。
为满足公司生产需求,实现大津重工船海工程项目合拢搭载并能够下水的使用需要,当前重件滚装码头需要进一步建设完善。为此,大津重工拟投入 6,760万元,完成 3#场地前沿重件滚装码头等设施建设,尽快达到船舶下水条件。基础设施完工后,预计每年可在通州湾场地建造4艘海洋工程类项目。
2023年11月3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租赁码头及场地并投资建设的议案》,同意大津重工与中交二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三航局”)签订《通州湾重件泊位和 3#场地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委托中交三航局在通州湾场地对重件码头水工结构、给排水、供电、消防、3#平台等工程进行施工,投资建造金额为6,760万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亦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交二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序号 | 股东 | 持股比例 |
1 | 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 100% |
合计 | 100% |
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中交二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通州湾重件泊位和3#场地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主要内容
甲方: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
乙方:中交二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1、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通州湾重件泊位和3#场地工程
(2)工程地点:南通港通州湾港区三夹沙内港池东侧
(3)工程内容:重件码头水工结构、给排水、供电、消防、3#平台等工程的施工 2、合同价格
根据施工图纸所列的工程范围、现有场地施工情况、工程数量和预算等合同下浮后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暂定):人民币6,760万元。预算下浮率:10%。
3、支付方式
(1)双方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负责支付合同暂定价的30%给乙方; (2)在单月结算后次月内,甲方负责支付结算款项的 85%,乙方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支付工程款项97%,其余款项在质保到期后支付。
4、工期
甲方负责协调办理影响本项目的“抛泥证”工作,最迟不超过11月2日,乙方承诺在“抛泥证”完成后45天内完成本工程施工工作。
5、协议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后立即生效。
四、其他
1、通州湾场地地理位置优越,本次投资建设后,能够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求。经测算,本次投资具备必要性和较好收益。
2、本次大津重工在通州湾场地上投资建设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经双方根据市场价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2022年11月,公司与钦实(厦门)贸易有限公司(已更名为:钦实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钦实集团”)共同作为项目投资主体,与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管委会、南通帆森签订了《通州湾示范区产业发展协议》。同时,公司与钦实集团签署了《投资合作协议书》,共同成立了钦实佳美能源科技(南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钦实佳美”)。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披露的《关于与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管委会签订 <通州湾示范区产业发展协议> 暨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10)。
根据《通州湾示范区产业发展协议》、《投资合作协议书》等内容,本次租赁通州湾场地,未来拟转移至钦实佳美名下,届时,公司将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4、经查询,本次场地出租方南通帆森为失信被执行人。公司为此采取的履约保证措施情况如下:南通帆森名下海域使用权已抵押登记给大津重工;本次建设完成后且具备办理码头的港口经营许可证条件时,南通帆森应及时配合以大津重工的名义办理码头的港口经营许可证,以确保公司使用权益。
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整体发展布局,保障公司的生产经营需求,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备查文件
1、《通州湾重件泊位和3#场地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
特此公告。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通州湾示范区产业发展协议>
The End